關于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1〕21號
發布時間:2021-06-22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就業促進中心:
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97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80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330元/月。
二、上述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1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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